学业警示是指通过学校、家长、学生之间的多方沟通与协作,对学生在学习中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先通知。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,既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,也是对学生学习状况的检查与督促,便于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,针对实际情况调整学习状态,以便顺利完成学业。根据《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业警示分为学业预警、延长学习年限警示,一般在每学期期初补考后进行。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三年制专科。
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给予学业预警:
(一)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(注册入学专业可放宽至三门);
(二)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三天以上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;
(三)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四分之一以上者。
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给予延长学习年限警示:
(一)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(注册入学专业可放宽至四门);
(二)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一周以上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;
(三)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;
(四)连续两个学期受到学业预警的给予延长学习年限警示。
第四条 每学期结束后,学院对学生考试成绩情况进行统计、反馈,按要求进行学业警示初审,并在本学院内公示警示名单。学校统一安排补考后,正式确定警示名单后报教务处备案,同时向学生下达《学业警示通知书》,学生签字确认后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档。学院将受警示学生的学业情况电话告知其家长,并将《学业警示通知书》使用挂号信寄送给学生家长。
第五条 符合延长学习年限警示条件的学生,在接到警示通知书后,按规定交纳延长学习年限培养费。学生凭交费单据办理学籍异动手续,随相同专业下一年级上课。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,需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。
第六条 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,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,不记入学生档案。
第七条 学院需高度重视学业警示工作,做好警示通知书、谈话记录、邮寄证明等学业警示的材料归档工作,对受到学业警示学生进行学业帮扶,帮助端正学习态度,定期进行学业指导,保障学业顺利进行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级专科生开始执行。
二○一八年三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