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体教职工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规定,纳税人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。2021年即将到来,自然人纳税人2020年度已填写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2021年要继续享受的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更的,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“个人所得税APP”对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。
具体操作步骤详见以下链接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CQKVWp8RkXWN9JI_v-3HkQ
财务处(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)
2020年12月4日